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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省价格系统行风建设“五不准”规定
作者:佚名 来源:陕西省政府公众信息网 发布时间:2006年01月16日 点击数:

(一)不准对来访办事人员态度冷漠、遇事推诿。

  (二)不准越权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。

  (三)不准徇私枉法,严禁办人情案、关系案。

  (四)不准违规办理价格认证、鉴定、评估、成本监审。

  (五)不准向服务对象吃、拿、卡、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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